江苏省审计厅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办法

为落细落实江苏省审计厅“强研究、提质效”三年行动意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定责、精准定责,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省委审计办、省审计厅研究制定《江苏省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办法(试行)》,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已于近日印发全省审计机关实施。

该办法基于中央两办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贯彻中央审计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紧密结合江苏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从制度层面明确责任界定的原则、范围、情形和要求,是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科学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制度文件。

办法明确,责任界定的原则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容纠并举、穿透本质,要将审计发现问题与领导干部的法定职责、分管工作、实际履职情况相匹配,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责任界定的范围是与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相关,问题、原因、后果与责任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同时,办法还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研判并合理区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的界限。责任界定的情形强调,界定为直接责任的问题应综合考虑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问题性质及后果严重,且适用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政策规定中对此有明确的党纪政务追责问责条款,定责要能有效衔接后续追责问责处理,便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查办或督办。责任界定的要求是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依据恰当、证据充分、描述准确、程序规范,对相同职务层级和相同类别领导干部,应保持同类问题责任界定原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为规范和指导责任界定工作,推动对重大问题严格定责、严肃定责,省审计厅还研究编制了30种直接责任问题参考类型和10个责任界定案例,随办法一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