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建立内部审计监督专员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有效贯通、高效协同,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提升“三审协同联动”监督实效,近日,市审计局联合市委审计办出台了《关于建立内部审计监督专员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内部审计监督专员由审计机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且局领导根据分工带队实行对口指导联系;监督指导对象为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应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

《办法》规定,内部审计监督专员职责包括指导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制订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业务咨询,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加强行业监管,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要求。

《办法》指出,内部审计监督专员权限为按照《审计法》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调阅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项目资料,对内部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抽查、核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等。

《办法》要求,内部审计监督专员的监督指导方式主要为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常态化主动走访对口部门(单位),及时反映协调解决指导对象在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汇报指导工作情况,做好日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