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各部门的科学发展、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为目标,以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重点检查干部遵纪守法、尽职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服务干部管理与监督、促进学校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各二级院(部)、各处(室、中心)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学校党委、行政设立的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落实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处及参与内部审计的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育厅监督与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中层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学校、部门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遵守有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履行学校赋予的有关职责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推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三)预算申请、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处置及使用效益情况;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每年年底前,审计处商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中层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征求学校纪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中层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根据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复结果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部门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资料。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各类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资料、规章制度等资料;
(三)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应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八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听取学校领导、被审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审计组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正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学校应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八条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中层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中层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应列出问题清单,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审计处予以对账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整改,直至销号。
第三十四条学校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对基层党组织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落实整改。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推动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应当归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学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被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财院〔2020〕63号《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