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某县审计局纠正房产交易手续费长期未缴税行为始末
 
近日,A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已按该县审计局提出的审计建议整改完毕,将长达十年的房产交易手续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税如数入库。审计部门堵住了又一个税收征管漏洞。
2011年3月,A县审计局在对该县建设局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延伸审计了其下属单位——房管处。结果发现,房管处自2002年3月1日按规定开始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至今,但一直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税。审计组提出问题后,该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解释说:我们从来不知道房产交易手续费需要缴纳营业税,税务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从未提出过此项业务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税,更何况县税务部门到今日为止,也没有通知我处申报该项收入的营业税及其附税。因此,该手续费收入一贯以来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税。然而面对貌似“合情合理”的解释,高度的敬业精神并末使审计人员就此不了了之。审计组长针对这一情况,一方面组织审计组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规与相关政策规定,细致领会其法律含义;另一方面,从网上搜索相关情况,结果查到的只有房产交易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或者是手续费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而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信息。最后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也不能作出明确的答复。
详查缘由堵塞漏洞
鉴于上述情况,审计组人员决心追根溯源,从为何要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入手,以法律为依据,查清该笔收入到底是否应该缴纳税收。最后通过查阅大量文件、走访有关部门,终于理清了头绪,查明了来龙去脉。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取消了“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兑换管理费”、“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等管理费项目。2002年1月3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明确了“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由管理费到手续费的身份转变,多年来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故其应征营业税的性质没有得以确认,以致如此。而征收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其实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就明确“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此即收费性质之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此为适用征收营业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此为适用营业税税目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理逻辑,“房产交易手续费”毫无疑问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且适用税率为5%。
真诚沟通圆满解决
问题一: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开具,而且是征收了政府调节基金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收入是否应纳税?
分析: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开具,本身是个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规定,主管部门应给予开具税务发票而不是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此外,政府征收调节基金,不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前提条件。
问题二:以前年度发生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收入是否要补缴营业税及附加,是否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2002年3月1日至今取得房产交易手续费收入,应当全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但不加收滞纳金、不加处罚款。
问题三:征税是税务机关的事,审计部门为何也要过问税务问题?”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做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的规定,浦江县审计局可以对房管处直接下达审计决定,限期缴清税款。